张艳军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567号

原告:张艳军,男,汉族。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

代表人:易红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军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二0一五年十一月 五 日

书记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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