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建华与魏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33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72号

原告付建华,女 ,汉族,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魏广,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镇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华诉被告魏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建华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 年 三 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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