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97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某起诉称:2006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董甲某(2007年3月1日生,现年8岁),因董某某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董某某辩称: 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一年多后,于2006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董甲某(2007年3月1日生,现年8岁),现田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答辩,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家庭财产、债权、债务如何分配。双方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一年多登记结婚,结婚已长达10年之久,且育有婚生女董甲某(2007年3月1日生,现年8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田某某称董某某有婚外情,但无证据加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冬
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桂侠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