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16号
原告葛忠龠,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忠龠诉被告胡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忠龠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忠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 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春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