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65号
原告关文财,男 ,满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李传稳,男,36岁,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财诉被告李传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文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书记员 黄春凤
(2015)镇民二初字第265号
原告关文财,男 ,满族,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李传稳,男,36岁,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财诉被告李传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文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