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36号
原告李雪峰,男,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岩,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坤鹏置业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首才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春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