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庆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2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96号

原告:牟庆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庆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赉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庆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冬

二○一五 年 十 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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