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
(2015)镇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