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宝军与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2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宁宝军,男,汉族。

被告: 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树春,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宁宝军诉被告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宝军、被告镇赉镇二井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第二轮土地续包原告依法分得承包地7.2亩,2012年被告植树占用原告土地0.7亩。根据土地管理法之有关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安置补助费8894.45元(0.7亩×667平方米×1.27元×15倍),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征占原告承包地0.7亩,从2012年至2027年12月31日的安置补助费8894.45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二轮土地承包后原告一直没有经营管理,土地可能是被别人挤占了。如果当时村里要占原告的地,应该有处理办法,当时占了很多地,其他村民也都给解决了。我方不同意给付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审理中原告自称“我的地分了之后,当时因为我欠陈欠没给我地,2011年才给我的7.2亩地,但0.7亩那块地没足额给我,我找原书记吕福德了,他说村上没有机动地补不了我,当时没给我出书面材料,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被告称“二轮土地承包后原告一直没有经营管理,土地可能是被别人挤占了”,说明二轮土地分地后,原告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管理,直至 2011年开始经营土地时才知道土地少了,而与原告家土地紧邻的林地在此前已经存在。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土地被谁占用,其土地缺少的原因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原、被告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明,理应先由人民政府确权,确定原告土地四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宝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潘 博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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