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曲某某,女,汉族,现住镇赉县。
委托代理人王雅芝,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祁某某,男,汉族,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凤春
二○一五年 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春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