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08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甲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王某甲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
(2015)镇民二初字第208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甲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王某甲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