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0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
(2015)镇民二初字第60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