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合武与张金亮、张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0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孙合武,男,汉族。

被告张金亮(曾用名张金贺),男,汉族。

被告张岩,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合武诉被告张金亮、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合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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