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刘继敏,女,汉族(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刘继赢,男,汉族。
被告孙生,男,汉族。
被告佟国安,男,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孙生、佟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对孙生、佟国安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98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博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