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敏与孙生、佟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0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刘继敏,女,汉族(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刘继赢,男,汉族。

被告孙生,男,汉族。

被告佟国安,男,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敏诉被告孙生、佟国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敏撤回对孙生、佟国安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98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博

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