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王青山,男,汉族。
被告:李雪松,男。
被告:徐辉,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李雪松、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辉
(2015)镇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王青山,男,汉族。
被告:李雪松,男。
被告:徐辉,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李雪松、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