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山与李雪松、徐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0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69号

原告:王青山,男,汉族。

被告:李雪松,男。

被告:徐辉,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山诉被告李雪松、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青山负担。

审判员  潘 博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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