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娟与孙凤军、王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1:30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宋立娟,女,汉族。

被告孙凤军,男,。

被告王国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娟诉被告孙凤军、王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立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春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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