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宋立娟,女,汉族。
被告孙凤军,男,。
被告王国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娟诉被告孙凤军、王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立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春
代理审判员 潘 博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