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马亮,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生,现住九台市。
被告李玉山,男,汉族,1950年11月27日生,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与被告李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俊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