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平,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高杰,吉林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万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布海镇十三家子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柳海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洪举,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海林,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邢洪举,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杰,被上诉人长春万鑫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亦为被上诉人的柳海林及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邢洪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海彪
代理审判员 徐 锐
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