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330号
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光天。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光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金开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潘 博
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志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