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双民初字第01149号

( 2015)双民初字第114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童海峰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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