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诉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王某甲,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某某,女,1948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王某乙,女,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某丙,女,1975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骆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霍慧超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逯志英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