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双民初字第01207号
( 2015)双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朱某某,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