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35年11月24日生,住九台市,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孔俊奇
(2015)九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35年11月24日生,住九台市,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孔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