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二初字第295号
原告马玉华,女,汉族。
被告宁树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华诉被告宁树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凤春
审判员 潘 博
审判员 韩 冬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志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