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立平与被申请人于忠洋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6号

申请人郑立平,女,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保洁员,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双桥村石桥社。

被申请人于忠洋,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石桥居民委北山路11组。

申请人郑立平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忠洋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于忠洋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

二、对申请人郑立平抵押的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存折一枚(存金30000.00元整)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晶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逯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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