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温荣芝,女,汉族,1966年3月22日生,现住九台市。
被告于彩霞,女,汉族,1983年6月2日生,现住九台市。
被告于海成,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现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荣芝与被告于彩霞、于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荣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俊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