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王宝东,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杨国臣,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东与被告杨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俊琦
(2015)九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王宝东,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杨国臣,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东与被告杨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惠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东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