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赵天钢,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身份证号:×××
被告乔明斌,男,195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不祥。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钢与被告乔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钢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天钢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孔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