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8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63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关某某,男,1990年4月5日生,满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