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63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关某某,男,1990年4月5日生,满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