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421号
原告辛占胜,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林秀文,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高德学,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占胜与被告林秀文、高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占胜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占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