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盛林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7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市政职员.

被告盛林林,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信合二期1栋盛嘉电脑店,个体,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盛林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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