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非诉被告刘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号

原告王非,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九台市.

被告刘铁峰,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非诉被告刘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非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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