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782号
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一道街。
被告九台市南山和悦吉祥酒店,地址:九台市丽景花园2号7门。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南山和悦吉祥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荣祥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返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意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