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王艳瑛,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生。
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瑛诉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瑛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