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370号
原告鄢新利,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朱玉明,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新利诉被告朱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新利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新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