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孔俊琦
(2015)九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