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丽与王忠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6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65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生,住九台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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