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贺红卫,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金玉杰,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九台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红卫与被告金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红卫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红卫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孔俊琦
(2015)九民初字第730号
原告贺红卫,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金玉杰,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九台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红卫与被告金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红卫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红卫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