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771号
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奢岭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石长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冬,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强,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刘学军,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强、刘学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8元,减半收取为7044元,由原告长春市盛荣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