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648号
原告李英华,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洋城晟地小区1号楼4单元708室,身份证号×××
原告赵德普,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洋城晟地小区1号楼4单元708室,身份证号×××
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华、赵德普诉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华、赵德普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李英华、赵德普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