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华、赵德普与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6

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648号

原告李英华,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洋城晟地小区1号楼4单元708室,身份证号×××

原告赵德普,男,195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洋城晟地小区1号楼4单元708室,身份证号×××

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乔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华、赵德普诉被告九台佳隆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华、赵德普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李英华、赵德普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