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继斌与程连生、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6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马继斌,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委托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连生,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被告王雷,女,汉族,无业,住九台市。

原告马继斌诉被告程连生、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继斌诉称,2010年3月29日,被告程连生从原告马继斌手借款人民币14万元,被告程连生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于当年4月15日前还款2万元,余款于9月底前还清,如果还不上,由被告王雷偿还。被告王雷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连生偿还借款14万元,被告王雷负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继斌诉被告程连生、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继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返给原告 。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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