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方军,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航,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东哲,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文琦,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鲁方军因与被上诉人于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鲁方军不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00元返还给上诉人鲁方军。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刘介平
审判员 朱新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