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41号
申请人:邵天儒,现住农安县。
被申请人:王国忠,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吴柏铜,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人邵天儒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忠、吴柏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柏铜所有的辽AS109K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王国忠)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吴柏铜所有的辽AS109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