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曾琮博,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迪,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晟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红梅街以东10米。
法定代表人:田金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琮博与被告长春晟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琮博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琮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琮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7元,减半收取为12603.5元,由原告曾琮博负担。
审 判 长 吴东旭
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
代理审判员 薛 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