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诉前保字第42号
申请人:阚丽明,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王立新,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申请人阚丽明因与被申请人王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立新所有的吉J53916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王立新所有的吉J53916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桂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