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与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21:25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九民初字第660号

原告李剑,男,汉族,1993年3月25日生,现住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赵兴志,系总经理。

原告李剑诉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军独任审理。原告李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8日起到被告处工作,并与被告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冲压部门氩弧焊岗位工作,原告一直工作到2014年9月22日,期间被告只给原告支付了6月份工资,其余工资一直拒绝支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后于9月22日离职。原告目前到吉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59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李剑于2014年6月17日起在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担任冲压工人,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后原告李剑于2014年9月22日离职。原告李剑在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仅给付原告一个月的工资,剩余工资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9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李剑工资属实,被告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2014年7月17日-2014年9月21日期间的劳动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剑工资款4333.3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省荣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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