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690号
原告李秀霞,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玉凤,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肖平,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李秀霞与李玉凤、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霞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