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霞与肖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690号

原告李秀霞,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玉凤,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肖平,住: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李秀霞与李玉凤、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霞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超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