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民初字第1879号
原告朱建国,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泓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朱建国与被告九台市泓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建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