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记传媒有限公司与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5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34号

原告:吉林省和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重庆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岳淑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龙建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和记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宇实业集团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和记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和记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和记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5元,减半收取为5887.5元,由原告吉林省和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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