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祝丹平,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祝丹,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尹丹丹,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审被告赵洪梅,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审被告张楚楚,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祝丹平、祝丹因与被上诉人尹丹丹、原审被告赵洪梅、张楚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丹平、祝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丹平、祝丹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祝丹平、祝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上诉人祝丹平、祝丹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