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丹平、祝丹与尹丹丹、原审被告赵洪梅、张楚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1:25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一终字第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祝丹平,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祝丹,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尹丹丹,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审被告赵洪梅,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审被告张楚楚,女,1991年3月1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祝丹平、祝丹因与被上诉人尹丹丹、原审被告赵洪梅、张楚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丹平、祝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祝丹平、祝丹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祝丹平、祝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上诉人祝丹平、祝丹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朱建勇

审判员  车全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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