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830-1号
原告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理,董事长。
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名都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恩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宏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李晓波自有车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吉AN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李晓波自有车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吉ANXXXX号)的车籍,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回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颖
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
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正满
